音乐会所被诉拖欠广告费 广告公司无法提供委托授权被驳回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姚雅莺)因被指拖欠近6万元的广告费,古田某音乐会所被当地一家广告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当事双方各执一说,该会所以“从未委托或授权他人”做广告为由,对广告公司的控诉进行辩解。
据介绍,原告古田县某广告有限公司诉称,郑甲经营的音乐会所委托该会所经理陈某与其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约定由其制作三块广告牌,其按约定完成全部广告工程,然而该音乐会所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广告制作费用59700元。
该会所经营负责人郑甲辩称,其从未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相关广告,也从未聘用或授权陈某与广告公司签订、履行《广告制作合同》。
古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系该音乐会所的员工,及其与陈某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有音乐会所的授权委托。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该广告公司的诉请。
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不论买卖亦或借贷,均应认真审核对方的身份信息,若交易对方称系代表他人的,亦应审核对方是否具有完备委托手续,切勿贪图一时方便造成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