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市频道 古田新闻

古田县创新司法 为生态发展“护航”

2018-06-12 14:52 来源:宁德网 陈莉莉

宁德网消息(见习记者 陈莉莉 通讯员 杨小群) “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6月4日,一起毁林种果案件在古田县法院判决。这是《在翠屏湖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自今年5月出台以来,以增殖放流、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责任承担作为定罪量刑因素判决的第二起相关案件。

据悉,本案被起诉的5名被告人合伙租赁城东街道桃溪村“九保岭”山场用于种植油奈树,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雇用钩机开挖山场,逾越法律红线。事后,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0000元,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古田县法院生态环境庭庭长林章平说:“过去,涉生态环境案件往往‘一判三输’,被告人身陷囹圄,受害方得不到赔偿,生态得不到修复。”

今年5月,古田县法院、检察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台《在翠屏湖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从“侧重打击”向“打击防控、修复补偿、全面保护”转型,将“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鼓励以增殖放流、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责任承担状况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缴纳的生态修复补偿金作为在翠屏湖开展增殖放流的鱼苗款,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增殖放流”,做到专款专用,以补充翠屏湖流域的生态资源。

责任编辑:刘宁芬

关键词

增殖 放流 修复 被告人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