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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 应守法慎言慎行

古田一男子网络恶意辱警被拘留

2018-10-22 11:42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陈小珍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陈小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古田一男子因录制辱骂交警短视频并发布微信群传播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据了解,日前,宁德高速交警五大队临时筹备组一中队根据上级部署,每晚组织民警在古田高速收费口开展“夜查”整治行动。10月6日晚,该中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一微信群名为“古田车来车往货运帮”的微信群内(该群有成员499人),有一位群成员发布了一段民警正在开展夜查行动的小视频,并随后立即@了其中一名群成员,发送了两条侮辱民警的言语。

发现此情况后,该中队民警立即截图留存并向中队长汇报相关情况。为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执勤权益,严厉打击侮辱谩骂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该中队对此事件高度重视,联合古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网安大队进行调查,同时将案情移交给治安大队。

10月12日上午,当事人宋某杰到案,该治安大队以寻衅滋事案立案调查,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最终对宋某杰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10月17日,该中队联合古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约谈了“古田车来车往货运帮”微信群的群主林某,告知该案情况,林某表示自己毫不知情,但对自己组建的群内发生这种情况,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高速交警道歉。因考虑到该群成员多,林某可能确实对此事不知情,于是对林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其在群内发布该案经过并教育引导全体群成员要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守法慎言之后,解散该群。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发言请慎重!”高速交警提醒,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广大网友应理性发言,不要以为有了互联网的“虚拟保护”,就可以对正当的执法人员进行随意侮辱,任何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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