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女子酒后跳舞寻衅滋事 偶发矛盾打斗伤人均获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酒吧跳舞时,因对方不小心撞到自己,便动手伤人。日前,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当地3名90后女子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因酒后在酒吧寻衅滋事,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介绍,今年4月18日深夜,古田县3名90后女子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古田某酒吧喝酒,酒后3人在酒吧跳舞。在跳舞过程中,旁边的何某某撞过来,何某某随即解释自己跳舞时没有注意,赵某某不听解释,扬手朝着何某某打了过来,而后双方的同伴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见状互相扭打起来。后来5名女子被旁人劝开。
被劝开后,赵某某等3人不服气,以辱骂、推搡、殴打等方式继续挑起争端,双方在酒吧内数次扭打。
案发后,经鉴定,何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挫伤、擦伤,4人损伤均为轻微伤,酒吧财物损失1050元。同日,赵某某在当地华港大厦楼下被抓获,同月24日,黄某某、李某某在蕉城区某宾馆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亲属代为赔偿酒吧3000元,取得谅解。6月28日,何某某、杨某某因该案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日前,受法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认为3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酒后因偶发矛盾,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