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生意便利签合同 骗取钱财十余万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利用自己曾从事经营、销售实木楼梯及门窗等生意的便利,和多名受害人签订购物合同,在拿到对方预付款后,还发送提货需要物流费与人工费等信息,共计骗取10多万元。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结这起合同诈骗案,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判刑。
据介绍,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曾经在古田县经营、销售和安装实木楼梯、门窗、地板生意的便利,多次在古田、福州等地,与陈某、卓某某等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受被害人给付的预付款、货款,并给部分被害人发送虚假物流信息、虚构提货需要物流费与人工费等,骗取钱款,累计达101000元,后沈某某逃匿。
去年9月29日,沈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吴江区看守所,同年10月2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处理。
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计10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在案件中,沈某某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0元,返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