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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赌资六百万牟高利 古田一男子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2019-04-12 11:53 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古田男子张某某却依然在赌场以“走单”“走红”的方式提供赌资获利,七年间出借款累计达60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古田县法院了解到,这名为他人赌博提供600多万元赌资的男子张某某,因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据悉,2013年至2018年5月10日间,张某某明知罗某某、汤某某、钱某某等开设赌场人员或参赌人员借款用于赌博,为获取高额利息,仍在古田、闽清等地赌场以“走单”“走红”的方式为以上罗某某等人提供赌资,累计达600余万元。

去年5月11日,张某某被抓获,办案民警从张某某住处及其小型轿车内扣押笔记本三本、空白借条、两部手机,以及信用卡、银行卡等物。笔记本、手机内记录有借款情况。法院还查明,张某某曾因赌博行为两次被行政处罚。

据了解,张某某被抓获后,辩解其只借出赌资15万元,其他款项均是正常借款,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认定张某某提供赌资达600余万元,不具有唯一性,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张某某明知参赌人员在罗某某、汤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通过直接在赌场提供现金、经电话联系将现金送到赌场等方式,为开设赌场人员或参赌人员高息提供赌资,用于赌博周转,张某某与开设赌场人员形成各取所需的默契,张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为赌场经营、发展提供帮助、便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结合该笔记本及照片记录数据等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提供赌资总额为600余万元,有事实依据。张某某与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开设赌场人员、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600余万元,犯开设赌场罪,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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