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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

2023-01-10 11:34 来源:古田发布

古田县中心城区城镇住房

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构建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缓解中低收入家庭、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等人群的过渡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宁建住〔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古田县中心城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受理、资格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社区负责租赁补贴申请初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福建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资产和收入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古田县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和“古田县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审核;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部门负责配合并按时完成租赁补贴工作的联合审查。

第二章  申请和准入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租赁补贴。符合申请条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在申请时优先予以解决。  

(一)城镇户籍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人须取得古田县城关10个社区(城东街道:文安、文兴、胜利、屏东、翠屏、西丰里,城西街道:文河、新秀、青云、金泰)户籍满一周年(截止申请之日,下同),并在城区工作和居住且户籍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城区规划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家庭。不具有城区户籍、但属于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有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不具有本地户籍、但在古田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古田县城区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满五年(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缴交单位的注册地址应位于古田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若该期间申请人在不同单位务工,两个单位缴交时间间距低于6个月的,视为连续状态,间距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 

第五条  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的(即户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成年子女婚后须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减员,减员后可按规定独立申请租赁补贴。  

未婚单身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古田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离异单身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含)以上且办理离婚手续满两年,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调解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子女为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租赁补贴对象,住房方面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福建省非古田县城关10个社区(城东街道:文安、文兴、胜利、屏东、翠屏、西丰里,城西街道:文河、新秀、青云、金泰)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开具不动产登记凭证,该不动产纳入家庭资产,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二周年内应在古田县无城区不动产交易记录;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未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住房补贴),未租住、未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未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租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普通住宅),租赁合同须经县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取得备案证。未经登记备案的或无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下同)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申请家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发票内容须一致,同一租赁房源或同一租赁发票只能由一户申请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资产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资产。  

(一)Ⅰ类家庭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古田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5万元,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  

(二)Ⅱ类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古田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20万元。  

(三)Ⅲ类家庭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古田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36万元。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资产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  

(二)非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不动产(除乡镇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购置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为准。自建房价值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车辆。新购买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较高价值为准;二手车以保险单保险金额、二手车购置发票或二手车评估价值中较高价值为准。  

(四)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3年内注销或变更的仍纳入资产计算)等资产。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房屋租赁市场的房源。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租赁补贴:

1、未在市场租赁房屋的;  

2、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为申请家庭成员亲属的; 

3、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所租赁房屋未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  

5、所租赁房屋无法出具税务部门租赁发票的; 

6、已享受本单位住房补贴的;  

7、已享受古田县人才住房补助的。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一)《古田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一份; 

(二)户籍身份材料及婚姻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申请人需提供火化或死亡等丧偶的相关材料;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未婚承诺书。  

城区规划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就业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在古田县城区规划区内就业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的材料。  

(三)住房状况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古田城区内无房的提交无房承诺书;少房的提交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在外地购房的需提供外地购房材料(产权证、购房合同等); 

3.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县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住房优惠政策的材料。 

(四)收入、资产材料 

1.收入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公积金或社保缴交记录;  

(2)无固定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情况的材料。  

2.资产凭据: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城区规划区外不动产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提供《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保险公司保单; 

(3)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所占股份材料、申请之月前12个月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五)房屋租赁材料  

所租房屋权属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发票。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租赁补贴家庭,属于城镇户籍家庭的,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申请,其他类型申请家庭的,持申请材料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租赁补贴名单按月进行公示及保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月25日前对申请家庭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福建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古田县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系统”进行复核,于次月底前出具复核意见后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中旬做出核准决定。核准名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古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登记,自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申请古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家庭和已配租入住家庭申请变更的准入条件按照租赁补贴准入条件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经申请可进入实物轮候,列为优先配租家庭,取得下一周期轮候顺序号,轮候期三年。 

第三章  标准和发放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制定,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标准评定;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制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应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一)计算公式: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元/㎡)×(标准补贴面积-自有住宅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估算年度租赁补贴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  

(三)补贴系数: 

1. 属于Ⅰ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其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贴系数为1.0; 

2. 属于Ⅱ类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5; 

3. 属于Ⅲ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3。资金需求,做好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按月将租赁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个人应准确、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如因个人银行账户变更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造成无法发放的,不予补发,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发放从最终审核公示结束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县住房保障部门与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合同,补贴合同期限不超过实物配租合同期限,不超过其市场房屋租赁期限,租赁补贴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年审制,住房保障部门联合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对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变动后3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合同。 

第十八条 新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书面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进入实物配租轮候,未取得住房保障前,可领取租赁补贴;已享受住房保障或轮候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不得领取租赁补贴;新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变更保障方式进入实物配租轮候的,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保障方式调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或新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轮候的,取得实物保障后,自通知交房的当月起终止租赁补贴合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骗取租赁补贴情形处理: 

(一)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利用相同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各自申请租赁补贴的。  

(二)不同家庭利用相同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各自申请租赁补贴的。  

(三)借住家庭成员或亲属房屋办理虚假租赁手续申请租赁补贴的。  

(四)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限主动申报的。  

保障家庭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租赁补贴的家庭,报行政主管部门立案,通过司法手段催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纳入住房保障信用不良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补贴家庭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发补贴,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与其签订新的租赁补贴合同,继续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赁补贴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末更新动态管理名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是实施租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人社等住房保障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动态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住建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分季度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动态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信息泄露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时另行发文修订或补充通知。

来源:古田发布

编辑:陈娥

审核:林翠慧 林珺

责任编辑: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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