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凤埔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为全面消除枪爆危害
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环境
古田县公安局凤埔派出所主动作为
于近日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切实推动枪爆等危险物品治安乱点
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近日,凤埔派出所民辅警在开展夜间巡查工作时,得知辖区居民张某剑家中疑似私藏有枪支,在掌握这一情况后,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侦查摸排工作,及时确定嫌疑人身份、枪支存放地点等信息。
8月9日上午,凤埔派出所成功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剑,并缴获鸟铳一支,经讯问,张某剑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剑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警提醒:
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
如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
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持有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古田公安
编辑:陈娥
审核:刘宁芬 林珺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