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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判决一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05-18 08:45 来源:宁德网 郭晓玲

宁德网消息(郭晓玲) 近日,蕉城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申请人何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申请人何某(女)与被申请人林某(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85年患上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自言自语、傻笑、敏感多疑,无端怀疑有人在背后议论他,甚至怀疑电视里的主持人在说他坏话而砸毁电视。先后多次入住宁德某康复医院,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7月28日再次入院。2015年10月8日,经厦门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论客观,予以采信。遂依法判决宣告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被申请人 行为能力 精神分裂症 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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