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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确定挂牌的古树名木共678株

禁止8类毁坏、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2016-06-01 08:14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经过一年多普查和省级检查验收,蕉城区确定挂牌的古树名木共678株。近日,蕉城区政府公布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的通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据悉,蕉城区确定挂牌的古树名木共678株。其中,散生木501株,古树群(20个)177株。通告明确,禁止8类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分别是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如打硫酸)或传染森林病虫害;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同时,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经批准迁移,采伐的古树名木,需要运输的,按《福建省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办《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木材运输证;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

通告中明确了处罚规定。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古树名木管护责任,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铁路、公路、河堤、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名木 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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