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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钱包被捡走 拾包者只还包不还钱

律师:可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2016-10-08 11:02 来源:宁德网 孙丽晶,黄云煦

宁德网消息(记者 孙丽晶 实习生 黄云煦)“我的钱包不小心丢了,被附近的一个摊贩捡到,找他要时,他只愿意还钱包给我,包里的钱却不肯还我。”近日,市民黄先生拨打宁德晚报新闻热线2813777,讲述了自己在市区汽车北站门口遭遇的一件事。

钱包丢失被捡对方不愿还钱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从古田到蕉城办事。9月26日19时,办完事的黄先生和朋友一起到汽车北站搭乘班车回古田。离发车还有时间,黄先生到汽车北站门口摊贩处买了点吃的。回车站时,黄先生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连忙回车站门口寻找,但钱包早就不见踪影。就在黄先生着急寻找时,一旁的一名中年男子告诉他,是出站口处的一名摊贩老伯捡走了钱包。

黄先生连忙找到该摊贩,对方承认确实捡到了钱包。黄先生想要拿回自己的钱包,但对方的反应却让他始料未及。“他说钱包和里面的证件可以还,但包里的钱要给他。”黄先生说,钱包里有190多元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证件。在黄先生的一再要求下,该摊贩最终只退给黄先生50元。“周围的群众都劝说息事宁人,钱就算了能拿回证件已经很好了。”黄先生说,由于赶班车,最终他只拿着这50元及钱包乘车离开。

“说实话,摊贩拿走的这100多元不是大钱,让我不能接受的是他的做法,和周边群众认为这样做理所当然的态度。”黄先生说,“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拾金不昧这样的正能量事情,该摊贩的做法不仅不道德,也影响了宁德的形象。而让我感动的是,还是有热心人让我感受到了一丝温暖。”

律师:拒不归还属不当得利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端伟。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刘端伟告诉记者,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同时对这个额度和计算的方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拾得人捡到钱包后打车将钱包送还,失主应当支付必要的车费。黄先生钱包丢失后就向摊贩索回,因此不存在保管费用的问题。”刘端伟介绍说,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例如失主发布寻物启事中承诺给予酬谢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人一定报酬。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人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刘端伟表示,像黄先生这种情况,他可以报警,请求公安帮助追回损失,他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对该摊贩提起诉讼,要求归还钱包。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黄先生 钱包 拾得 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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