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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法院施行“悬赏执行”新规 首批将对30名“老赖”悬赏追债

2017-12-22 09:36 来源:宁德网 茹捷

●“悬赏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悬赏执行”的公告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在法院官方网站、微博等自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后,按1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为保证举报人的安全,法院将对举报人严格予以保密

宁德网消息(记者 茹捷) 12月21日,记者从蕉城区法院了解到,从即日起该法院将施行“悬赏执行”新规,首批将对30名“老赖”进行“悬赏”。今后,凡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辖区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该院申请“悬赏执行”,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帮忙“追债”。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在法院执行工作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造成了案件执行难。由于现阶段执行查物找人的手段仍不够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尚未覆盖所有财产,有些财产尚未形成完善的登记制度,单纯依靠执行查控系统不能充分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查物找人耗时费力。

“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裁判,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决定施行‘悬赏执行’。”蕉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光表示。

据了解,“悬赏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申请执行人决定申请“悬赏执行”后,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以及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法院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悬赏执行”的公告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仅限住所地在宁德市蕉城区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可在法院官方网站、微博等自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如申请执行人选择在其他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悬赏执行”决定后三日内,向法院预交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申请。

在悬赏金设置上,分为举报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两类。举报财产线索方面,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其悬赏金的比例为不低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但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法院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从法院办案经费中支付,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至10%。对于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经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后,按1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在悬赏金发放上,若出现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举报的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

为保证举报人的安全,法院将对举报人严格予以保密。对举报人的接待由专人负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悬赏执行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督。“但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法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举报人为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速录员、协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等情况,不属于应支付赏金的情形。”张光说。

为了减少申请执行人负担,该院还与人保公司蕉城支公司展开对接,在“悬赏执行”中引入保险机制,申请人仅需缴纳悬赏金额的十分之一,即可投保悬赏保险,在悬赏金兑现时即由保险公司负担全部悬赏金,从而缓解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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