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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取16万元将儿子“送养”他人 被判刑五年半还被剥夺监护权

2018-09-17 10:43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巫钦姻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巫钦姻)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因负债竟收取“送养”费16万元,将年仅2周岁的儿子“送养”他人。近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拐卖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监护侵害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推动并支持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权之诉,获法院判决。

2011年的一天,男婴陈小弟呱呱坠地,本来欢天喜地的家庭,四个月后却因男婴母亲的离家出走,抹上了一层淡淡的忧伤。2013年,父亲陈星因负债,欲将年仅2周岁的陈小弟“送养”他人。经中间人介绍,陈星与郑富夫妇达成“送养”协议。一天,在蕉城区某公交车站旁小巷子里,陈星将儿子陈小弟交给郑富夫妇,同时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一并交付,并收取“送养”费16万元。陈小弟奶奶获知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小弟经公安机关解救,暂交其奶奶抚养。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以被告人陈星涉嫌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案件到此仍未结束,陈星贩卖儿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陈小弟的合法权益,陈星因服刑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遂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启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并在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后,及时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陈星监护人资格。后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掌握陈小弟家庭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做好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监护人 未成年人 监护 陈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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