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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造假 骗取工商登记成立公司

2018-11-10 09:47 来源:宁德网 林珺,许丽霞

宁德网消息 (宁德晚报记者 林珺 通讯员 许丽霞) 自己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一家公司。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蕉城市民钱先生感觉到事态严重,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报案。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钱先生于2010年10月在蕉城区阳光家园旁网吧内丢失了身份证。2018年5月份,他突然接到代理公司电话,要求他注销宁德某服饰贸易公司。钱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压根儿没有注册过公司。他马上上网查询,才知道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钱先生立即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经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钱先生丢失的身份证被谢某捡走。谢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钱某的身份证,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注册公司,具体经办人是该代理公司的员工陆某。谢某承认,宁德某服饰贸易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登记材料,属于他本人签名的由他自己签名,而钱某的姓名也是他签的,公司住所的租赁合同是假的。经过一系列造假,2014年7月29日,宁德某服饰贸易公司成立,股东为谢某、钱某,法定代表人谢某,经营范围为服务批发兼零售,注册资本500万元。

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目前是个人租住,经电话联系何姓房东,反映其房屋从未出租给任何公司办公。代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员工陆某也承认,租赁协议的出租房是她代签的。谢某表示,公司从来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年报数据也是假的,对外没有债务。

据执法人员介绍,谢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获取工商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按照该法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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