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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霞浦情侣同居期间买房 分手后男方诉求返还购房款被驳回

2019-10-30 17:31 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江静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江静) 恋爱期间,双方出资出力买房,一心只为组建恩爱甜蜜的小家庭;而当感情不和、面临分手时,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近日,霞浦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分手后因购房款闹上法庭

据了解,男子刘某今年54岁,女子陈某今年37岁。2012年,时年47岁的刘某与时年30岁的陈某相识相恋。2013年3月,刘某与陈某开始同居生活。

据了解,在两人同居期间,刘某与陈某通过银行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资金用途双方陈述不一,有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发放工人工资、代他人收款等。

2015年4月,陈某在霞浦某楼盘购置了一套房屋。然而,买房后刘某和陈某的感情并没有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8年6月,两人最终分手。分手后,对于以陈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刘某与陈某产生了纠纷。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返还36万元的购房款。

据悉,在庭审中,陈某承认该房屋38笔按揭贷款共95000元,其中大部分由刘某支付,但两人在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基本由其负担,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某与陈某同居期间,双方对通过银行大量资金往来用途陈述不一,但各自向对方账户汇入款项系自愿,除为指定用途外均系赠与性质,且已经转移。

法院还认为,目前,刘某认为双方未能成婚,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请求陈某返还赠与款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故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赠与不能等同于婚约彩礼应适当返还的情形。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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