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电动汽车上路遭扣 法院判决买方退车卖方退款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为出行方便,男子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不料办理手续时,发现保单上所记载的车主并非自己。经卖方解释,男子最终还是买了该车,可上路不足3月,却因车辆不符合规定而被交警扣留处罚。那么,该购车合同能否撤销?3月5日记者从屏南县法院获悉,此案法院已给出了答案。
男子购买电动汽车
保单车主却非自己
2014年12月23日,余某经注册登记,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成立了某电动汽车经营部,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次年9月26日,郑某因生活需求,在该电动汽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由山东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电动汽车,并与余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车价37800元。
按照约定,卖方余某应向买方郑某提供车辆发票、保险单、行驶证等。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郑某发现余某提供的交强险保单记载的车主和被保险人竟然是陵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证记载的所有人也是该公司,且余某迟迟未能为其车辆办理行驶证。
心有疑惑的郑某便向余某询问其中缘由,余某却说:“你放心,这不是问题,过段时间就帮你把车辆行驶证办下来。”对电动汽车行业并不了解的郑某轻易相信其说法。
开车上路遭扣留处罚
方知车辆属“无标车”
2015年12月14日,郑某在屏南城关驾驶该车辆时,因无牌照而被交警扣留并行政处罚。此时,他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余某卖给自己的车辆未经国家生产许可、没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该车辆不能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于是,郑某向屏南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让余某退还购车款37800元,同时按购车款的3倍价格赔偿其损失113400元。
法官说法: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撤销
据介绍,屏南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郑某、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履行付款和交车的义务,该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余某未能清楚地说明该电动汽车只能在特定区域上路,郑某也未对车辆的性能、使用说明书进行详细了解,造成购车后不能按其购买意图使用,导致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该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双方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外,由于郑某主张的其他损失依据不足,遂对其请求的113400元的赔偿款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购车款37800元,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的电动汽车。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