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 肇事需担责
宁德网消息(吴凌勇) 近日,寿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经查,2017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占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径301省道100KM+800M处时,与对面兰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交会。因兰某违规使用远光灯,导致占某视线模糊未看清前方路况,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碰撞到在前方行走的行人林某,造成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兰某负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