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滥用远光灯 引发交通事故需担责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吴凌勇) 夜间滥用远光灯,虽然图一时方便,却对交通安全造成不小隐患。这不,此前,寿宁县便发生一起受远光灯影响,车辆碰撞行人致死案。日前,寿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经查,2017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占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301省道100KM+800M处时,与对面兰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交汇。因兰某违规使用远光灯,导致占某视线模糊未看清前方路况,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撞到前方的行人林某,造成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兰某负次要责任。
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因此,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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