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检察院对全市首例伪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提起公诉
男子用“假证”办真事被起诉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林韵) 使用虚假身份证结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营业执照、办理信用卡及储蓄卡,这样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却真实地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近日,寿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时,对该案被告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漏罪一并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宁德市检察机关首例提起公诉的伪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案情】
以容貌变化为由更换二代身份证
据悉,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贵(化名)以挂失为由,冒用杨来(化名)的居民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户政科申请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月29日,其以容貌变化为由,向某派出所申请更换“杨来”二代证视读采集照片。
领取到“杨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杨贵于2013年2月28日以杨来之名同林燕英(化名)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6日,使用“杨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10月16日,使用“杨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此外,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其还使用“杨来”第二代居民身份申办信用卡1张、储蓄卡2张,先后申请个人小额保证保险贷款40000元、个人小额信用贷款25000元。
2016年8月10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贵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贵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予以追罪。2017年2月16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提醒】
应当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
检察官进而解释,“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
“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