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银商代理”属新型网络赌博 检察官提醒:一样触犯刑法
宁德网消息(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冯梅英) 近日,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寿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一起通过“银商代理”实施的赌博罪,罪犯小吴(化名)犯赌博罪,鉴于其怀有身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中的小吴,2016年下半年开始经营网络游戏平台的“银商代理”,陆续取得“968”“大发”“1917”“719”“850”“997”等网络游戏平台的代理权限。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借助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支付方式,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并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并以此组织不特定多人参与赌博。检察机关指控小吴以网游平台为媒介,为抽头赚取游戏币差价而聚众赌博,且赌博参与人数远超3人,小吴从中获利数额巨大,涉嫌赌博罪。
为便于经营,小吴在2017年4月6日起租用民房,雇用他人帮助销售、回收游戏币。经计算,小吴共向2308个微信、支付宝账户销售游戏币,累计数额8592356.56元,共向1143个微信、支付宝账户回购游戏币,累计数额4450749.57元。受雇者将另案处理。
据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陈舒雅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其中一种情形就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借助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在一些地方迅速蔓延。“银商代理”入行成本低、利润高、回报快,且作案手法相对隐蔽,这就让一些怀着暴富梦的人铤而走险。具体操作过程中,玩家可以隐蔽自己的身份和地址,以虚拟身份进行跨区域甚至跨境的赌博,“安全性”和便捷性会吸引更多的玩家,使得“银商代理”在网上蔓延迅猛,并呈现出家族化的特点,甚至成为家族中无业人员的主要“就业”渠道。
陈舒雅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网络游戏平台不能向玩家提供虚拟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而部分游戏运营商为追求利益招收“银商代理”,并提供人民币逆向兑换服务,“银商代理”从平台购买虚拟币后销售给游戏玩家赚取差价,同时又以低价从玩家吸收虚拟币后再次销售,使得虚拟币变成了有价值的财产并流通,构成了违法要件。
据统计,2017年以来,宁德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银商代理”案件8件13人,提起公诉4件9人,一审判决2件2人。网络游戏“银商代理”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非法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虚拟币,并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和结算服务的中间商。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