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 5名“职业取款人”被判入监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周黎晖) 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受骗者众多,损失惨重。近日,寿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据悉,该案5名被告人均为“职业取款人”。
5人帮忙提取100多万赃款
据介绍,2016年11月初,被告人钟某选受“九哥”(具体身份不明)雇请,负责将电信诈骗团伙诈骗所得,到异地银行取现。之后,钟某选以提供食宿、每日300元至800元的报酬,先后雇请被告人符某明、王某锋、吕某耀、万某生,由海南省儋州市赴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等地帮助共同实施。
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16日,该电信诈骗团伙向不特定人发送虚假中奖短信,要求点击进入特定网站填写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其再冒充法官、民警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收取保证金、税费等名义,电话要求叶某梅、姜某等88名有回复联系的被害人,向特定银行账户转账几千至数万元不等。
钱款到账后,该诈骗团伙即通过电话将相应银行卡号、到账金额等具体取款信息及时通知钟某选,再由钟某选安排符某明、王某锋、吕某耀、万某生,持卡到ATM机将对应钱款取出。
其间,钟某选、符某明、王某锋、吕某耀、万某生为该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款共计1077479元。钟某选、万某生、吕某耀、符某明、王某锋分别从中分赃40000元、21500元、15000元、5000元、4000元。
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日前,此案在寿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选、吕某耀、万某生、符某明、王某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选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吕某耀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万某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符某明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某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猖獗,行成的“职业取款”是犯罪团伙为逃避处罚而采取地更高明手段。这种“职业取款”行为,从被害人的钱款被诈骗,汇入相应账户,到钱款的转移,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全过程,“职业取款”实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没有专业取款人,电信诈骗团伙的诈骗所得就转移不到自己手上,其犯罪意图就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