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与他人交往 男子不满实施故意伤害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林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李宇故意伤害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日前,由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宇故意伤害案在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寿宁县检察院检察长林晖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李宇因不满被害人周飞与其前女友李梅交往,到寿宁县斜滩镇斜滩村李梅租住处,把为李梅过生日的被害人周飞打伤。2016年12月2日,经寿宁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调解,李宇赔偿周飞人民币1800元。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李宇与吕雷(已判决)、叶锋驾驶摩托车,从寿宁县平溪镇前往木场村,途中被告人李宇得知周飞在木场村便前往搜寻,在村口发现周飞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梅、徐明,被告人李宇遂上前将周飞拦截,伙同吕雷共同殴打被害人周飞致其右手掌受伤,后双方被人劝开。经寿宁县公安局鉴定,周飞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2018年1月26日,吕雷及被告人李宇亲属先后代偿人民币26500、57300元,获得被害人周飞谅解。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李宇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作为该案承办人,林晖检察长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发经过,研判案情,并亲自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拟定出庭预案,积极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
庭审中,林晖检察长庄严地宣读了起诉书。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林晖检察长还通过对案件发生原因的剖析,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同时指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宇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