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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一村干违规申领补助款 拒不退还被乡政府告上法庭

寿宁审结首例涉精准扶贫案件

2018-08-15 10:03 来源:宁德网 陈健,叶兴娇 黄晓萍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兴娇 黄晓萍) 寿宁某乡一村委委员郭某,为享受异地扶贫政策,跻身精准扶贫户,后经精准扶贫审计,郭某不符合建档立卡对象条件,被当地乡政府要求返还补助款。但多次追款未果,乡政府无奈只得将其告上法庭。8月14日,记者从寿宁县法院了解到,这起当地首例涉精准扶贫案件被成功审结。

“入选”贫困户队伍 身份被“照”现行

据介绍,2015年3月,在某村担任村委委员的郭某向村委申请列为贫困户,2016年2月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公示,郭某户被确定为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同年3,郭某户被列为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对象;11月,郭某申请造福工程补助款;去年3月,郭某领到寿宁县扶贫办代发的造福工程补助款27000元。

去年9月,经寿宁县委巡察,对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发现郭某是村两委委员,根据《寿宁县精准识别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识别标准:村两委成员不能作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郭某不符合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不能享受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补助资金。

为此,该乡政府要求郭某将国家补助款27000元退还,但郭某拒不退款。于是,乡政府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依法返还上述款项。

扶贫资金受损失 不当得利应追回

寿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不符合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条件,其基于建档立卡成为贫困户而取得造福工程补助款没有法律依据,且使国家扶贫资金遭受损失,郭某取得的补助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法官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该案中,被告不符合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识别标准,由此取得的造福工程补助款没有合法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在被告得知自己取得补助款没有合法根据时,应当及时将已取得的造福工程补助款返还该乡政府。

法官提醒,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精准包括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等各环节各方面。但个别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对照上级相关扶贫政策,仔细对照贫困户申报对象信息,业务不熟悉、审核不严,导致一些不符合精准识别对象被列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并取得造福工程补助款,从而引起类似案件的发生。从事扶贫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深刻领悟有关精准扶贫政策,真正把贫困人口搬出“穷窝”,拔除“穷根”,扎扎实实打好扶贫攻坚战。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郭某 建档立卡 精准 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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