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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近百万条个人信息!寿宁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2022-07-31 16:36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甲从福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该公司已被外地司法机关查处),因其手中还有该公司部分客户信息(包含公民个人手机号码、号码归属地及该手机机主使用的POS机型号等,以下简称“资源”),遂萌生贩卖“资源”赚钱的想法,之后吴某甲又向同行购买、交换部分“资源”,并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销售其通过购买、交换所获取的“资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乙从吴某甲处得知贩卖“资源”利润颇丰,遂开始与吴某甲一起买卖“资源”,从中牟取利益。经审查,吴某甲累计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95万余条,通过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万余元;吴某乙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万余条,非法获利9千余元。

经审理,2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依法判处2名被告人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73395元;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检察官说法:

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呢?

本案中2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由此获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此类维权难度大、效果差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应从维护信息社会的“环境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烈需求及信息保护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成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领域。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信息从此被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个人安全密切联系,数据信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个人信息的泄露,极可能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严重侵害,“骚扰电话”、“电信诈骗”等都根源于个人信息的泄露。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逐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的精神,也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叶明进  吴鸿杰

编辑:刘宁芬

责任编辑:刘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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