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不配合房屋出租人信息采集,罚!
3月17日,寿宁县托溪派出所通过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两起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信息案进行查处,承租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天晚上,托溪派出所组织民警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位于托溪乡沙潭村新村的一处出租屋,房屋承租人唐某、程某某承租房东吴某的房屋暂住,因认为其为短期租住,在房东吴某要求其提供身份信息登记报备时,两人拒绝提供。
民警依法对房东吴某、承租人唐某和程某某进行调查。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唐某和程某某对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唐某和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随后,民警将唐某和程某某身份信息登记录入流口系统,并对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唐某和程某某表示今后将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通讯员 吴苏梅
编辑:陈娥
审核:林翠慧 林珺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