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县检察院“上门听证”显温情,“家门普法”零距离
近日,因两名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年事已高,腿脚不便,寿宁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前往犯罪嫌疑人居所,以“上门听证”的方式召开两场听证会,提升司法温度,实现“家门口”零距离普法。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吴某清将其父辈遗留下来的一支“土铳”保存在家中,并一直持有。2022年8月,寿宁县公安局在其房屋一楼卧室的床底下查获该“土铳”。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土铳”符合枪支认定标准,认定为枪支。
犯罪嫌疑人吴某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清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吴某清90余岁,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所持有的“土铳”为历史遗留物品,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实际后果,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考虑其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该院组织听证人员上门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法、理、情”三个方面阐释了拟对吴某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结合该案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与会听证人员就听证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后发表听证评议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对吴某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例二
2021年12月,刘某甲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刘某乙发生争执,并将刘某乙打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甲的家属赔偿刘某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9000元,刘某乙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查,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时已年满75周岁,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考虑到刘某甲目前生活在某老年公寓,且年事已高,出行不便等实际情况,该院组织听证人员到其居所召开“上门”听证会,并进行释法说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与听证人员介绍了案件情况,详细阐述了拟对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当场做了深刻的陈述。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上门听证”,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接下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继续在办案实践中秉持法治情怀,彰显人文关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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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公开听证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进矛盾化解,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来源:寿宁检察
编辑:陈娥
审核:林翠慧 林珺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