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 ∣ 高额回报是借口,集资诈骗要慎防
为什么有那么多非法集资的不法分子可以豪车美酒,挥霍无度?那都是因为被骗的“羔羊”们在负重前行······
近日,寿宁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一起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多名被害人因贪图“高额回报”而血本无归。快跟着检小寿一起来看看发生了什么吧!
案情摘要
2018年至2021年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寿宁县某乡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外虚构其正在倒卖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的事实,以向其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先后骗取数十名被害人投资款千万余元。
经查,林某某并无实际经营游戏项目,其所骗取的投资款部分被用于赌博挥霍,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先前投资的“利息”。2021年11月,林某某因无法支付被害人本息而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近年来,不法分子转移阵地目标,开始以区块链、 元宇宙、 NFT、 虚拟货币、 数字藏品、 旅游产品、 行业统筹、“ 网上跨境证券交易” 等新型领域为噱头,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进行集资诈骗。作为群众,面对对方层出不穷的花招和手段,只需要牢记“高收益 高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两句谚语,即可以不变应万变,击溃不法分子的骗局。
来源:寿宁检察
编辑:林翠慧
审核:刘宁芬 林珺
责任编辑:林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