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 | 未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信息,依法查处!
清源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
7月26日,清源派出所民警在“智理廊乡”信息采集工作中发现寿宁县清源镇出租人叶某英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民警随即向承租人及房屋业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动员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引导出租房屋负责人主动申报登记,并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
犀溪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
未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信息案
7月24日,犀溪派出所在开展“一标三实”(即一个标准地址、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和实有人口)排查时,发现辖区从业人员龚某与妻子杨某兰系外来流动人员,但是未依规向派出所提供个人信息,经过询问得知其知晓应向派出所登记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落实。民警对龚某与杨某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要严格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并在现场对其身份进行核查,未发现身份信息异常情况。随后,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其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处理。
武曲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
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案
7月27日下午,武曲派出所民警、辅警在辖区开展治理廊乡实有人口走访过程中,发现武曲镇某民房房主刘某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警告的处罚,由民警当场宣布履行。民警还向刘某宣传了反诈、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安全意识。
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流动人口在寿宁县居住7日以上的,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为什么要登记流动人口?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
1.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房屋备案登记或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备案登记;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3.按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4.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大家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咨询和求助。
来源:寿宁公安
编辑:林翠慧
审核:刘宁芬 林珺
责任编辑:林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