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 | 公证处为耄耋老人上门办理公证
7月26日,寿宁县公证处前往芹洋乡耄耋老人练某家中,为其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手续。
据了解,练某的儿子去世多年,生前遗留有房屋一套,尚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练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房屋的权利。练某现已91岁高龄,意识尚为清醒,且无意继承该房产,通过其家属向寿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手续,以避免在其去世后发生转继承的情形,增加继承过户的难度。
公证员携带笔记本、便携打印机等前往练某家中,通过询问练某了解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通过询问其家属以确认练某为自愿放弃继承。公证员为练某办妥签字手续后,当天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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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又叫“二次继承”“再继承”。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过程,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其中,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时间条件: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主体条件:转继承关系中必须要有合法的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即被转继承人在转继承发生时须拥有合法有效的继承权,没有被依法或依遗嘱丧失掉继承权;同时,被转继承人下面还要有合法的转继承人存在。
▲意思条件: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做出过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转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遗产,则其本身不享有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其转继承人更无从转继承。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通讯员 张清
编辑:陈娥
审核:刘宁芬 林珺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