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 ∣ 反诈!检察长的开学第一课
金色九月
又迎来了开学季
针对暑期数十名在校生办理电话卡
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现象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时间送法进校园
跟同学们谈谈反诈的那些事儿
法治副校长
检察长说
同学们,下载过反诈APP吗?知道反诈是什么意思吗?反的是什么诈呢?有没有观看最近的热播电影《孤注一掷》?
国家一直在大力宣传、推广反诈知识,相信同学们对于反诈这两个字并不陌生,但是电信诈骗仍然层出不穷。你以为诈骗离你很远,但其实诈骗就在我们身边。
最常见的就是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等行为,你认为出于朋友义气或金钱诱惑“帮助”了他人,但实际上却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不知情”、“只是贪小便宜”、“没有赚到钱”并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事后追悔已为时过晚。同学们,古人云“三思而后行”是有道理的,犯罪分子找你帮助时,你一定要多想想天上会不会掉馅饼?办个电话卡、银行卡为什么能轻易赚钱?正经事需要使用那么多卡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寿宁检察
编辑:林翠慧
审核:刘宁芬 周邦在
责任编辑:林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