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法律援助为民解忧暖民心
10月17日,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图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手续
据了解,胡某于今年8月6日在工作时突发脑出血,成为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正值中年的胡某上有老下有小,他原本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如今,突发疾病让这个家庭遭受打击,治疗费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更加困难,而后续还要继续治疗。由于妻子需要外出打工维持生活,胡某只能由父母照顾,因此,胡父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并希望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
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本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并指派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朝信为其办理法院申请特别程序等事宜。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就案情与胡父取得联系。经沟通交流,承办人初步判断胡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并详细告知家属申请认定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法律援助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由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近亲属未经法定程序授权无法代为行使权利,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法律援助法》将此类案由纳入受理范围,使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通讯员 马鑫芳
编辑:林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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