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寿宁 | 又到清明时,寿宁检察提醒:防火!防火!
临近清明时节,气温回升,气候干燥
祭扫、踏青等户外活动增多
森林火灾处于易发高发期,任何一次野外用火
都可能引发山林火险
寿宁检察提醒您
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筑牢森林防火墙
防患于未“燃”
先让我们看看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案例1:春耕野外烧荒引发火灾
2021年2月20日,范某某在种植马铃薯时用打火机点燃荒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96800元。
2021年7月15日,寿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某构成失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范某某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鉴定费共计5276906元。2021年8月12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依法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案例2:私设电网捕猎引发火灾
2022年8月底,练某某为防止种植的稻谷被野猪破坏,从家中设置“升压器”并接出线路到“山头岗”其种植的稻田周围,通过采用布线路电击的方式,在“山头岗”稻田周围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猎捕野猪3只,麂1只。2022年10月27日19时许,因电猫故障,引燃“山岗头”稻草边的稻草杆,引起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346674元。
2023年2月6日,寿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练某某构成失火罪、非法狩猎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鉴定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共计3287832元。2023年3月9日,县法院判决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案例3:清明祭扫用火引发火灾
2022年4月6日9时许,龚某某在祭扫祖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墓碑前点燃一对防风烛。10时许,在坟墓上火烛未熄灭的情况下,龚某某燃放鞭炮后离开,致使墓地上未熄灭的火星引起火烧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50元。
2023年2月13日,寿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构成失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要从身边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杜绝侥幸心理,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温馨提示:
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4.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来源:寿宁检察
编辑:林翠慧
审核:刘宁芬 林珺
责任编辑:林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