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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配合房产过户 法院判60日内履行

2016-01-11 08:57 来源:宁德网 陈健,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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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霞法)霞浦男子叶某和女子陈某原是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结婚未满14个月两人便闪离了。然而,两人好聚没有好散,离婚协议时说好的一套房产归叶某所有,但叶某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时,前妻陈某却拒绝协助其办理。“离婚时明明说好房子归我,现在她不配合,我怎么办理?”为了实现房产权变更手续,叶某无奈之下,将前妻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

结婚未满14个月闪离

前妻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据介绍,霞浦的叶某和陈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结婚一年多来,两人因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在结婚未满14个月时间,便提出离婚。据了解,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叶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一套房产归叶某所有。

离婚后,叶某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时,前妻陈某却拒绝协助叶某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没有陈某的协助办理,叶某纵是万千着急也于事无补。无奈之下,叶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自己所有,并要求前妻陈某协助其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有效

法院判女方60日内协助履行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的规定,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时约定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叶某个人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协助原告叶某将房产权属变更到叶某名下,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陈某应当履行。故法院依法支持叶某的诉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叶某所有,并判决被告陈某应于60日内,协助原告叶某将上述房产权属变更到叶某个人名下。

法官支招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时存在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另一方该如何请求救援?法官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若是诉讼离婚,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协议离婚,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另一方仅凭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因房管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故另一方可以以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协议离婚时,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房管部门就能确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给予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叶某 离婚 陈某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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