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藏匿作案工具 男子获刑11个月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朱春粦) 明知朋友做的事情已经违法,“好兄弟”范某不仅没有劝朋友迷途知返,反而协助对方毁灭证据。近日,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范某被霞浦法院依法判处11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法院介绍,叶某(另案处理)为垄断霞浦县某街道某处的海蛏生意,纠集欧某(不满十八周岁,已判刑)等人在霞浦松山码头低价收购海蛏。
2015年5月22日13时许,林某从松山围垦区内挖到海蛏后骑电动车经过松山码头时,叶某等人认为林某未经他们允许挖海蛏,便阻拦林某,林某未停车,并将海蛏运回家。叶某遂驾驶小轿车纠集欧某等人追至林某家门口,对其拳打脚踢。不久,叶某等人又携带砍刀、棒球棒、铁片、枪支等工具返回并持械殴打林某等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林某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离开现场后,叶某发现枪支遗留在作案现场,便电话联系王德某(另案处理)捡回枪支。当日,被告人范某受王德某指使,到林某家门口案发现场强行取走枪支1把,并交与王德某。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受指使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范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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