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 男子打伤司机“二进宫”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陈昊)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案件的起因仅是因坐车车费问题。真可谓酒后一时冲动,伤人恶果自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乘坐侯某驾驶的正三轮车从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至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某酒楼门口,下车时双方因车费多少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拳击侯某头部并多次脚踹其胸部等处,致侯某头皮裂伤,右侧2、8肋骨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侯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厘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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