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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毒还故意伤害 数罪并罚获刑15年半

2016-04-19 08:48 来源:宁德网 陈健,朱春粦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朱春粦) 不仅贩卖毒品,还涉嫌故意伤害。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件。因贩卖毒品和故意伤害,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据法院介绍,2015年2月10日11时许,杨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酒店房间内,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小袋计1.8723克贩卖给吴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同日12时,杨某在该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其放置在房间内的疑似毒品计8件及毒品包装物泡面盒、红色塑料袋、硬壳“中华”香烟盒和当天毒品交易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手机、电子秤、吸壶等物。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上述8件被扣押的疑似毒品净重为71.466克。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8件被扣押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据了解,除了贩卖毒品,杨某还涉嫌故意伤害。据法院介绍,2013年6月27日1时许,杨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马新村某台球店内与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扭打,杨某后持菜刀砍向李某某左侧脖子,致李某某左耳前下方起斜向下至颈部缝合创口6.5厘米。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73.338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杨某 毒品 贩卖毒品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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