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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装修后入住迟迟未能过户 诉至法院获赔违约金、装修费

2016-07-26 08:35 来源:宁德网 陈健,雷树连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雷树连) 辛苦打拼多年买一套房,让自己有个安居之所,结束漂泊的日子,是很多人的梦想。如果费心费力买了房,欢欢喜喜装修一新后搬入居住,最终却不能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在是一件糟心的事儿。记者7月25日从霞浦法院获悉,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卖方除了返还买方已付376000元购房款外,还要支付违约金57600元和赔偿房屋装修费40000元,合计473600元。

买房后无法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 原告郑某和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霞浦县某街道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原告,价款人民币476000元,其中376000分三期给予被告,余款100000元待产权过户时付清。若被告违约,应于10日内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在3日内支付按定金一倍和已付购房款10%计算的赔偿违约金。房屋产权若有纠纷,概由被告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

据介绍,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购房款共计376000元,房屋装修后于2015年3月入住。后来,郑某多次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但陈某却告知诉争房屋权属登记他人名下,且现因诸多原因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购房款376000元,支付违约金57600元(已付购房款10%+定金20000元);并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其房屋装修费90000元及中介费4000元。审理中,陈某认为房屋装修费应为40000元较为合理,郑某认可。

返还已付房款并付违约金和房屋装修费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后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出让方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被告陈某出让房屋给原告郑某,至本案庭审休庭前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存在过错。本案房屋过户的义务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本案原告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依约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装修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购房中介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郑某购房款人民币37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7600元,赔偿房屋装修费40000元,合计4736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分期分批履行,若上诉人陈某按期足额履行,则被上诉人陈某放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若上诉人陈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想要房屋所有权需过户

法官表示,房屋买卖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进行房屋交易的合意,但是只有过户了才会导致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样买方才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购买房屋时切忌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购买产权不明晰的房屋,不然产权无法过户,会给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买方存在房、财两空的风险。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房屋 陈某 被告 过户 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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