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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烤鱼不满邻桌叫其“说话小声” 男子拿菜刀、铁锤伤人获刑

2016-07-29 10:06 来源:宁德网 陈健,林文维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文维) 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被他人要求小声讲话并无不妥,因为说话态度问题起了几句争执也属正常。然而因此而心生不满,竟拿刀砍、拿锤砸伤他人,构成犯罪只能自尝苦果。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649.28元。

叫人说话小声引来冲突

2015年1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烤鱼店内喝酒吃点心,兰某、王某、岳某某等人也在该店喝酒吃点心。相邻的两拨人席间开怀畅饮,好不自在。

“能不能小点声!”其间,王某叫旁桌王某某等人讲话小声点,二人逐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各自继续喝酒聊天。

当日6时19分,被告人王某某突然走到该店门口拿到1把菜刀及1把铁锤,返回店中砍王某,未砍中其而打到兰某后脑,被告人王某某又挥舞菜刀砍中岳某某左肘部,致其左侧尺骨鹰嘴骨折。被告人王某某被黄某某等人拉离现场后,又持电棍及刀具返回该店寻衅被劝阻。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被告人王某某打伤,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28日在闽东医院住院治疗17日,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649.28元。

因寻衅滋事获刑一年六个月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应当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以法院核实的为准。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被告人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649.28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被告人 民事诉讼 附带 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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