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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5村民自建新房 擅自拆除公路护栏

霞浦路政发现及时制止,路面已恢复原状

2016-09-07 15:45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林龙娜

恢复前。

恢复前。

破坏路面已恢复。

破坏路面已恢复。

经路政人员说服,村民自行清理。

经路政人员说服,村民自行清理。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林龙娜  文/图)为自建新房,霞浦县大坪村5户村民私自用挖掘机、翻斗车取土并拆除波形护栏进行倒土。9月6日,霞浦县公路分局路政所联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在县道桐松线巡查时发现这一现象并及时制止。

据悉,交通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73k+300路段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有人私自用挖掘机、翻斗车取土,72k+550右侧12米波形护栏被拆除进行倒土,沿途路面滴撒漏现象严重。执法人员经现场询问了解,原来是大坪村刘某等5户村民为自建新房而私自进行取土并拆除该波形护栏进行倒土。

面对交通执法人员,村民们开始抵触情绪非常大,执法人员一边耐心做村民的说服工作,一边找来村干部现场研究、想办法。村民们坦承对公路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于在公路界内挖掘取土的危害性浑然不知。执法人员立即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宣传教育,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指出擅自在公路两旁取土和拆除波形护栏不仅违反了公路法律法规,而且由于施工作业不规范,势必影响到交通安全,须立即恢复公路原貌。

交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同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现场施工,现场监督自行清理被污染的路面,对拆除波形护栏进行恢复。当事人表示愿意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在路政人员全程监督下,取土村民将已装车的泥土全部卸下填埋,恢复了路面原状,并将12米被拆除的波形护栏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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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知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在此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公路 取土 波形 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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