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相互扭打 出手伤人获刑九个月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丁秋云) 近日,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364.77元。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章某与龚某因之前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推搡扭打,章某拳击龚某面部等处,在扭扯中双方倒地。被劝开后,龚某持一竹棍敲击被告人章某家门,后章某亦持竹棍与龚某互相击打。其间,龚某右侧第7、8、9、10肋骨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龚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系农村居民,因被告人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其住院治疗7日,其残疾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364.77元,其中医疗费4494.79元、护理费1204.11元、误工费1304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残疾赔偿金22368.4元、营养费700元(酌定)、交通费200元(酌定)。
霞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364.77元,应予赔偿。根据该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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