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出售柴油 男子非法经营被判三年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进仓) 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将柴油出售给他人。近日,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男子庄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霞浦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的120匹钢质油船1艘和普通0#柴油34.31吨及工作笔记、工作手册各1本、收款收据4本,予以没收。
2013年2月间,男子庄某与李某、郑某经商议后,分别出资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共同经营柴油生意。之后,庄某等三人前往福安甘棠镇通过刘某向张某购买了一条120匹钢质无船名油船,并在甘棠镇对该油船进行维修保养。
4月6日,庄某驾驶该船前往福州市连江县北礁与霞浦县西洋岛之间的海域上,向陈某购买40吨普通0#柴油运回西洋岛。李某、郑某因未取得成品油销售手续便退出经营,将股份转让给庄某。至2013年8月23日,庄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将柴油出售给蒋某、蒋某甲、吴某、程某等人,经营额达人民币708430元。
8月23日,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在霞浦县北壁乡四门桥码头查获上述120匹钢质油船1艘,并现场查获该油船上普通0#柴油34.31吨及账本(工作笔记、工作手册各1本)、收款收据4本等物。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90434.15元。同日,被告人庄某向霞浦县公安局东冲边防派出所投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998864.15元,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最后依法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