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判决该县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宁德网消息(张文奎 王春光) 4月1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4月10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3-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款。该案属霞浦县首例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据了解,2016年10月7日,霞浦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水门乡小竹湾村步竹自然村查获一家电镀小作坊,该电镀小作坊没有安装任何的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污水横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外排。该县环保局及时立案查处,对生产设备及电镀废水查封、扣押。2016年11月16日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相关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霞浦县环保执法持续加压,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守全县环境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