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判决
宁德网消息(记者 林珺 通讯员 王春光) 4月10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进行刑事判决,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3~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款。据悉,该案属霞浦县首例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记者了解到,2015年10月7日,霞浦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在霞浦县水门乡小竹湾村步竹自然村查获一家电镀小作坊,该电镀小作坊没有安装任何的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污水横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暗管外排。县环保局及时立案查处,对生产设备及电镀废水查封、扣押;2015年11月16日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霞浦案件中的电镀生产废水通过私设暗管外排,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