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伪造驾驶证 驾驶牵引车上高速被查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陈琳琳) 近日,霞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获霞浦县法院判决。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
据悉,2016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该车运送货物。2016年5月,吴某某耍小聪明,花了100元通过其雇用的小叶伪造了一本驾驶证,该驾驶证用的照片是吴某某本人的,而姓名用“孙某某”。随后,吴某某多次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往返于福建、浙江等地运送货物。2016年8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该车辆途经霞浦县高速收费站出口时出示伪造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查获。霞浦县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此,检察官提醒,身份证件是个人身份象征,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影响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与监督,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驾驶证作为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是对公民驾车技能的认可,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用假证随意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不仅将自己处于危险境地,更是对他人生命的罔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是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会保障卡等),均受法律保护,只要你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便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