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离婚被迫写下50万元借条 法院判决借条未生效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因结婚证被张某父亲强行控制,为了与妻子张某离婚,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前,霞浦男子郑某应张某父亲的要求,当场写下一份向前妻张某借款5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借条未生效。
为离婚写下50万元借条
据法院介绍,霞浦男青年郑某与女青年张某于去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然而结婚后不久,郑某和张某的这段婚姻就亮起红灯,结婚不到半年,郑某和张某便闪离了。
据郑某诉称,去年8月11日,因结婚证被前妻张某父亲强行控制,为了与妻子张某离婚,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前,郑某应张某父亲的要求,当场写下一份向前妻张某借款50万元的借条。
而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婚存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外欠债务;离婚后,男方及男方父母给予女方的财物归女方所有,无其他协议。”同日,郑某向张某出具载明“今向张某借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郑某……”的借条一张。
去年12月30日,离婚后的郑某和张某,因郑某离婚当天写的那张50万元的借条发生争吵,两人为此闹上法庭。
借条被法院判未生效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去年8月11日,郑某虽然向前妻张某出具了借条,但是郑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于去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张某辩解借条可以证明出具人与借条收领人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和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郑某支付出借款,且作为离婚一方当事人于离婚当日将50万元巨额款项出借给对方当事人有悖生活常理。结合张某关于借条系双方离婚时,郑某自愿给付张某离婚补偿而以借条形式出具的辩解,可以认定张某未实际向郑某支付出借款50万元。
另外,法院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的实践合同。因此,郑某与张某之间所产生的这张借条,因张某未实际出借50万元给郑某而未生效。故郑某诉请确认《借条》未生效,予以支持。张某关于该借条证明了借条出具人与借条收领人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和款项交付事实,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不予采纳。
记者了解到,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最终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该借条未生效。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