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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借款已还给保证人 法院判决“还款无效”

2017-05-25 09:32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借款人王云向许清借款50000元,出具了一张写有“兹向许清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王云,保证人王晓”的借条。事后,王云却声称钱已给保证人王晓,这种还款方式可行吗?近日,霞浦县法院一纸判决认定——王云的还款方式不算数。

5万借款起争议

据介绍,2013年12月27日,王云向许清借款50000元,出具一张写有“兹向许清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王云,保证人王晓”的借条。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讼争5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偿还。诉讼中,许清提供了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许清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2%,借款后,从保证人王晓处按约收到利息至2016年2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支付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面对许清的诉讼要求,借钱的王云则辩称,其从未向许清支付过任何利息,且其借许清的5万元已于2014年3月21日偿还,不存在欠许清借款的事实。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云向原告许清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凭,事实存在,王云应该予以偿还。

王云辩解其已偿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因此,许清请求王云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借款人王云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除出借人有授权第三人代为收取还款或者指定借款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外,借款人清偿债务应当直接向出借人履行,方能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许清 王云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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