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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厂非法生产废水直排小溪 霞浦6男子因污染环境获刑

2017-06-07 09:47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六人合伙开办电镀工厂,未经许可便开工生产。而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小溪中。近日,6名被告因污染环境罪,被霞浦法院一审判处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废水经管道直排小溪

据法院介绍,2015年6月间,男子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六人经协商,分别出资人民币1万元、3万元、3.5万元、2.5万元、6.5万元、3.5万元,计20万元开办电镀工厂。

随后,六人以人民币6.8万元的价格从福鼎购得一套电镀设备(滚筒机、滚槽、烘干机等),该六人在未经许可即雇用卢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起在霞浦县某自然村某民房内进行生产,使用六水合氯化铬、镀锌光亮剂等对摩托车化油器、螺丝等进行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PVC管道收集后汇集到厂外墙角的集水井,再由PVC管道直接排往村外小溪。2015年10月7日,该非法工厂被霞浦县环保局查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排放口(集水井)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其中六价铬为0.005mg/L、总铬为0.063mg/L。

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据悉,案发后,林某某因贩卖毒品于2016年6月13日被抓获,王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吕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吴某某于2016年7月6日、李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开办非法电镀工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林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李某某、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考虑到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1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六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刘宁芬

关键词

电镀 废水 小溪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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