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电动三轮致人死亡 赔偿近40万元还获刑10个月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李平) 如今汽车越来越多,行驶中是否有意识礼让行人。近日,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去年7月15日,侯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从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大桥右转进入霞浦县山河路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桥头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行人横穿道路未及时避让,导致与沿霞浦县山河路由北往南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肖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外伤死亡。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5mg/100ml。
据了解,案发当日,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25日,侯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人民币39.5万元,并获得被害方谅解。
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遇行人横穿道路未及时避让,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侯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审理,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