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举债13余万元 妻子“被负债” 法院判决非夫妻共同债务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丈夫婚内举债13余万元,妻子“被负债”。债主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也将其妻子告上法庭。日前,霞浦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债务纠纷案作出宣判,法院根据最高法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的解释说明,依法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未举债其妻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江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间,江某5次向张某借现金133380元,江某未予偿还。张某起诉请求判令由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江某共借款133380元,未能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江某与李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张某主张借款用于购房、子女结婚等开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名,张某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李某知晓或者事后追认了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相关规定,张某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举证证明责任,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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