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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贷款公司借款5万未还 法院判决后仍不偿还 当事人最终被判罪

2018-08-14 09:55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谢文霞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向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判决后仍未偿还钱款。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起阮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后,8月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认罪并归还欠款等原因,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阮某某向霞浦县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且变更联系方式逃离霞浦。2014年10月14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阮某某偿还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阮某某在判决后仍未偿还钱款,该贷款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告人阮某某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从2015年8月5日至2018年6月2日入账金额达人民币十七万余元,均未偿还法院判决的该款项。2018年7月26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行为主体是有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行为模式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被列入征信黑名单,行为恶劣者更有可能触犯刑法。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判决 被告人 霞浦县人民法院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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